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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消费税(GST)解析

发布时间:2023-08-28 09:06:37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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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消费税(Goods and Services Tax,GST)是在包括进口商品在内的购买或消费商品及服务时所缴纳的税务。消费税(GST)由新加坡海关征收。在其他国家,消费税被称为增值税或VAT。

新加坡目前消费税的税率是7%。(根据新加坡的经济,政府支出和其他税收收入,计划在2021年至2025年之间的某个时间将2%的利率从7%提高到9%。)

1. GST注册要求

根据新加坡税务局的相关规定,如果公司销售应纳税货物及服务的营业额超过100万新币或者估计将会超过100万新币,就必须在履行该责任的30天内强制注册消费税。如果公司在未来的12个月内,商品或服务营业额少于1百万新币,或已不再提供应纳税商品和服务,则可以申请取消注册消费税公司。不满足此条件的公司也可以选择自愿注册消费税。自愿注册的批准由新加坡税务局酌情决定,一旦获得批准GST的注册,必须至少维持2年。在注册后的首两年内,不能取消消费税注册公司身份,除非已经停供商品或服务,或已停止经营。消费税申报标准程序为每季度进行一次,也可以要求每月或每半年申报一次,但仍需要税务局进行批准。如果大部分的货物或服务主要是出口,或向全球供应的零税率供应品(zero-rated supplies),则不需要注册消费税。

注册的商家必须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非消费税注册商家,则不得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支付消费税。

一旦注册了消费税之后,就需以现行7%的税率为企业的供应征收消费税。消费税计费和收费被称为销项税(Output Tax),收取后必须呈给新加坡税务局。

企业在商业上的采购和开支(包括进口商品)所产生的消费税,被称为进项税(Input Tax)。如果该企业符合索取进项税的条件,可以就采购和支出索取进项税。即,公司可以用向消费者所收取的消费税来补回购买货物是所缴纳的消费税。当进项税多过销项税时,公司可以向税务局申请消费税退款补回差额,若当销项税超过进项税时,则需要将差额交给税务局。这种进项税抵免机制,确保只有在每个供应链阶段的增值额征税。

新加坡一般有四种供应类型

  • 标准税率供应(消费税7% *)- 大部分本地商品和服务销售属于这一类别。
  • 零税率供应(消费税0%)- 出口商品和服务被归为国际服务
  • 豁免供应(消费税不适用)– 出售和租赁无家具的住宅物业, 进口和本地供应贵重金属的投资,金融服务等
  • 消费税范围之外的供应(消费税不适用)– 商品在海外进行销售,私人交易等

4.允许索回进项税的条件

  • 是GST注册公司,有关货物或服务必须已经提供给您或货物已由您进口;
  • 商品或服务将被使用,或将用于您的业务;
  • 对于本地采购,在申请索回进项税时,需要有效的税务发票
  • 对于进口,必须有进口许可并表明该公司是有关货物的进口商;
  • 进项税额直接属于应税供应(即标准供应和零税率供应),或者是消费税范围外的供应(若在新加坡生产就是应税供应)。
  • 在第26及27条消费税条例下,并没有被禁止索回的进项税。

消费税(普通)条例第26及27条不允许以下支出申索进项税:

  • 提供给您的员工的家属或亲属的福利;
  • 使用私家轿车的成本和费用;
  • 体育和娱乐俱乐部收取的会费(包括转会费);
  • 公司车所产生的费用,在1998年4月1日更新或延长拥车证;
  • 1999年7月1日或之后租用汽车所产生的费用;
  • 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险费,除非根据“工伤赔偿法令”,或根据“劳资关系法”的任何集体协议,该保险或赔偿是强制性的。
  • 涉及博彩、抽奖、彩票、水果机器或机会游戏的任何交易。

从2020年1月1日起,新加坡实施如下对进口服务征税的新制度: 反向收费机制征税

  • 进口服务的企业对企业供应(B2B)的反向纳税制度,如市场推广服务、资讯科技服务、会计服务等。
  • 对消费者(B2C)进口数字服务的海外供应商登记制度(OVR),如音乐和视频流服务、应用程序、在线订阅费用等。

以反向纳税方式对B2B进口服务征税

当海外供应商提供B2B服务给新加坡当地消费税注册企业时, 消费税登记收款人必须按其进口服务的价值计算消费税。对于非消费税注册企业来说,从2020年1月1日起,如果企业在12个月内进口服务的总价值超过新加坡币100万元,并且即使企业已经登记了消费税,企业也没有资格获得全额进项税收抵免,那么企业可能需要根据新的消费税注册规则进行消费税注册。一旦企业注册了消费税,将被要求在应税供应和进口服务中计入消费税,而进口服务需收取反向费用。

被影响的企业:主要是金融机构、混合和住宅房地产开发商、投资控股公司获得股息和从公司之间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以及组织提供免费或补贴活动,如慈善机构、自愿福利机构(vwo)、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医院和教育机构。

适用于反向收费机制征税的企业:消费税注册企业从海外供应商采购服务,或者,非消费税注册企业。例如,在过去12个月内从海外供应商取得超过100万新元的服务,即使登记了消费税,也无权获得全部进项税额抵免。

通过海外供应商注册制度对B2C数字服务征税

新加坡境外地区的企业如果达到以下标准,则需要在新加坡注册商品及服务税:

  1. 年度全球营业额超过100万新元;和
  2. 为新加坡客户提供超过100,000新元的B2C数码服务。

一旦注册GST后,企业就需要对在新加坡向客户提供的数字服务的B2C供应收取和结算消费税费用。

在某些情况下,无论您是电子市场的本地或海外运营商,您都可以被视为海外供应商通过您的市场提供的数码服务的供应商。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包含这些服务的价值,以确定商品及服务税登记责任。如果企业需对GST注册负责或已经过GST注册,则除了提供数码服务外,还需要向代表海外供应商的新加坡客户收取有关B2C数码服务供应的GST费用。

自2020年1月1日起,使用或提供数码支付代币作为任何商品(法定货币或其他数码支付代币除外)的支付,均被视为消费税供应。

出于消费税目的,以下数码支付代币供应都被视为免税供应:

  • 将数码支付令牌交换为法定货币或其他数字支付代币
  • 提供借贷数码支付代币

数码支付代币的资格包括以下所有特征:

  • 它是一个单位;
  • 其设计是可替代的;
  • 它不是以任何货币计价的,也不是由其发行人与任何货币挂钩的;
  • 可以电子方式转让、存储或交易;
  • 它是或打算成为公众或部分公众所接受的交换媒介,对其使用没有任何实质性限制;

但不包括:

  • 金钱;
  • 如果被提供,是金融服务的免税供应;
  • 赋予权利以从一个或多个特定人士接收或指导商品或服务的供应的任何东西,并且在使用该权利后不再充当交换媒介的功能。

数字支付令牌的示例包括比特币、以太币、莱特币、达世币、门罗币、瑞波币和Zc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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